2008年1月7日

條/項/款/目

每次想引經據典求證某些相關規定時,常被法規條文編寫的先後排列次序搞的霧煞煞,這次把它們查清楚了︰

中央法規標準法

第八條:(條文之書寫方式)
        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,冠以「第某條」字樣,並得分為項、款、目。項不冠數字,空二字書寫,款冠以一、二、三等數字,目冠以(一)、(二)、(三)等數字,並應加具標點符號。
       前項所定之目再細分者,冠以1、2、3等數字,並稱為第某目之1、2、3。

第九條:(法規章節之劃分)
       法規內容繁複或條文較多者,得劃分為第某編、第某章、第某節、第某款、第某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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